在展开调查取证工作时,我们将着重关注人、钱、物、事这四大核心要素,从以下几个角度进行深入挖掘和收集确凿证据:一是从主体身份及职务行为入手,收集有关被调查者的职权职责权限范围及其利用职务行为的相关文件、记录、批文中的重要证据;二是针对资金的来龙去脉和犯罪所得及其转移方向,我们会全面搜集包括储蓄、消费、赠与、经营、挥霍等各类信息,同时追寻其起获赃款赃物的全过程,以期获得详尽可靠的证据支持;三是用扣押物品清单确认查获的赃款赃物的数量与价值;四是依据审计报告清晰勾勒出资金流通过程中的时间节点、涉及次数、具体金额以及去向趋势;五是借助鉴定意见确定书证上的签名、印章或笔迹及其他相关痕迹是否出自受贿人之手;六是综合运用各种物品、文件、视听资料等人证物证,还原被调查人出于索取、收取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主观恶意。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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