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劳动部《关于颁发〈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时间:2023-06-09 20:22:47 38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各区、县劳动局,各局、总公司,集团公司:

现将劳动部劳部发〔1996〕140号《关于颁发〈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压力管道是生产、生活中广泛使用的特种设备。管理不善则可能引起燃爆或中毒等重大事故,酿成不可估量的次生危害,造成极坏的政治影响。为了落实《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部门、系统应大力开展对《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压力管道的安全管理意识。

二、我市劳动行政部门是压力管道安全监察的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压力管道安全监察工作,将依据该规定,施行监察。

三、压力管道发生事故时,压力管道的产权单位须按照北京市劳动局京劳特发〔1995〕156号《关于加强锅炉压力容器事故报告制度的通知》履行报告手续,即发生压力管道爆炸事故的单位须立即将事故概况报告其主管局、总公司及其所在区、县劳动局和我局特种设备监察处。

各区、县劳动局,各局、总公司每月初3日前将上月事故的起数、损失情况,汇总报送我局特种设备监察处。

四、凡涉及压力管道的新建、扩建、改建的工程均应接受各级劳动部门的安全监察。具体事宜须按照北京市劳动局京劳特发〔1995〕351号《关于转发劳动部〈关于重发三部“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的通知》执行,其他有关事宜可参照该通知执行。

五、为了更好地落实《通知》的各项要求,各有关单位应对压力管道的设计、制造、安装(施工)、检验、修理、改造及其使用管理状况和近三年来的事故情况进行普查。普查内容按附表一、二、三的要求填写,并由其主管部门汇总后于今年10月20日前报到我局特种设备监察处。

附件:关于颁发《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的通知

表一:压力管道设计制造、安装(施工)、检验、修理、改造单位普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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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法人或法定代表人|联系人|联系电话|邮政编码|详细地址|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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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

|技||技||事||

|术||术||上||

|人||装||述||

|员||备||工||

|状||状||作||

|况||况||的||

|||||简||

|||||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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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人年月日(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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