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业协会保险公司:为进一步规范人身保险合同中关于伤残程度和保险金给付比例的约定,更好地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利益,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I.涉及残疾给付的人寿保险合同,应当在保险条款中载明残疾程度的定义和相应的保险给付比例。保险公司应当科学划分伤残程度,公平确定保险赔付比例。其次,保险条款规定的伤残评定标准是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国家标准或者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的行业标准的条款内容应包括标准的全称、发布机构、发布编号和标准编号,以备备案。第三,中国保险业协会应加强相关技术标准的基础研究,研究制定伤残程度评定标准和保险金给付比例标准,供保险公司使用。行业协会应当邀请有关专业组织或者专业鉴定机构对行业标准进行论证,并将论证结果向社会公布。行业协会要根据实际情况建立科学的调整机制。
如果保险条款中规定的伤残评估标准是行业标准,则条款中应包含评估标准的全文,并注明“行业标准”字样。保险公司应当在每年3月15日前向中国保监会报送《短期意外伤害保险产品定价评审报告》。价格评审报告需参照《关于实施〈健康保险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6〕95号)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需要调整伤残程度与给付保险金比例的保险条款,应当在2013年12月31日前重新备案并更换。对于有效的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应做好客户服务工作,确保产品调整的顺利有序。6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中国保监会关于继续使用人身保险伤残程度和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的通知》(保监发〔1999〕23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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