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是我国刑诉法规定的对人身危险性不大的犯罪嫌疑人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取保候审的司法解释规定,保证人和保证金只能择一使用,保证金应当以人民币的方式缴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不得中止案件的审理。如果保证人没有及时汇报犯罪嫌疑人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行为,将对保证人处以罚款。
公司法司法解释一最新全文
(2006年3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82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4年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07次会议《关于修改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修正)
为正确适用2005年10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对人民法院在审理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中,具体适用公司法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公司法实施后,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和新受理的民事案件,其民事行为或事件发生在公司法实施以前的,适用当时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
第二条因公司法实施前有关民事行为或者事件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如当时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时,可参照适用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原告以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事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超过公司法规定期限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四条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的180日以上连续持股期间,应为股东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已期满的持股时间;规定的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是指两个以上股东持股份额的合计。
第五条人民法院对公司法实施前已经终审的案件依法进行再审时,不适用公司法的规定。
第六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取保候审的,应当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对同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取保候审的,不得同时使用保证人保证和保证金保证。”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规定:“县级以上执行机关应当在其指定的银行设立取保候审保证金专户,委托银行代为收取和保管保证金,并将指定银行的名称通知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保证金应当以人民币交纳。”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取保候审的,不得中止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严禁以取保候审变相放纵犯罪。”5、《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规定:“采取保证人形式取保候审的,被取保候审人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保证人未及时报告的,经查证属实后,由县级以上执行机关对保证人处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将有关情况及时通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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