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P2P的法律性质:是中介平台,也就是网络借贷信息的中介机构。上述中介机构需要按照依法、诚信、自愿、公平的原则为借款人和出借人提供信息服务,并维护出借人与借款人的合法权益。P2P的法律性质是怎样的的法律依据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
在中国境内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办法所称网络借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个体包含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专门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的金融信息中介公司。该类机构以互联网为主要渠道,为借款人与出借人(即贷款人)实现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资信评估、信息交互、借贷撮合等服务。
第三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按照依法、诚信、自愿、公平的原则为借款人和出借人提供信息服务,维护出借人与借款人合法权益,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直接或间接归集资金,不得非法集资,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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