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注35类商标一般是合法的,但不能是恶意抢注。商标恶意注册通常是指商标申请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明知已有在先商标或其他在先权利的存在,或具有某种不良动机而注册申请商标的行为。应当充分运用法律规则,在法律赋予的裁量空间内作出有效规制恶意申请注册商标行为的解释,促进商标申请注册秩序正常化和规范化。
一、哪些行为将会被认定为是构成了商标抢注?
(一)申请人或者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申请注册商标数量、指定使用的类别、商标交易情况等;
(二)申请人所在行业、经营状况等;
(三)申请人被已生效的行政决定或者裁定、司法判决认定曾从事商标恶意注册行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情况;
(四)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情况;
(五)申请注册的商标与知名人物姓名、企业字号、企业名称简称或者其他商业标识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情况;
(六)商标注册部门认为应当考虑的其他因素。
各类客观因素在不同案件中用以认定恶意的权重有所不同。一般来说,认定明知情形下的恶意所考虑的客观因素最为广泛,基本所有客观因素都能够用于推断行为人主观知晓状态。在攀附商誉的恶意中,必然会对在先商标与恶意注册的商标之间的标识近似程度、商品或服务的类似程度以及在先商标的知名度等方面进行考量,因为知名度是攀附的前提,而混淆程度决定了能否达到攀附的客观效果。对于为获取不正当利益的恶意来讲,一般多为考虑申请人对商标的使用情况以及注册商标后续的行为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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