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驾驶罪的立案标准是:行为人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情形;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等各种法定情形。
危险驾驶罪的认定
认定危险驾驶罪分两种情况:
第一种是指驾驶人员在行车道路上进行高速、超速行驶,当在道路上遇到其它车辆时进行随意追逐、频繁超越或者突然并线,在与其他车辆相近行驶时突然超车驾驶,情节比较恶劣,在追逐竞驶的处罚范围以外。
第二种是醉驾,即车辆的驾驶人员的血液中,其酒精含量在80mg/100ml及以上的,构成醉驾,醉驾构成危险驾驶罪,这种认定方式是专门针对醉驾行为而设的,以人在喝酒之后的行为能力判定罪与非罪的界限。
针对以上第二种情形,除了设定血液酒精含量标准,同时,还需要鉴定车辆驾驶人员的行走姿式,判定其逻辑言语回答能力等,经综合考虑,才能对危险驾驶罪进行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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