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20年最长诉讼时效是否适用物权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六条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因此物权适用诉讼时效。
二、二十年诉讼时效期间是否可以延长
20年属于法律规定的最长的诉讼时效,一般情况下不能延长,但有特殊情况的可以延长。
三、诉讼时效中断与中止的区别
(1)发生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是由于当事人主观意志以外的情况,而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则取决于当事人的主观意志即当事人行使权利或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行为。
(2)诉讼时效中止只能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而诉讼时效中断则可发生在时效进行的整个期间。
(3)诉讼时效中止是时效完成的暂时障碍,中止前已进行的时效期间仍然有效,待中止事由消除后时效继续进行;而诉讼时效中断则是时效完成的根本性障碍,中断以前已进行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中断以后重新起算,故中断前后实际上是两个诉讼时效。
四、诉讼时效的特征是什么
(1)诉讼时效不受当事人的意志控制并能发生权利消灭属于法律事实中的事件
(2)诉讼时效具有强行性由法律规定的不得当事人自行约定或规定
(3)诉讼时效的效果是期间与事实的结
(4)诉讼时效仅适用于请求权,但并非所有的请求权如物上请求权
(5)法官无权主动释明并适用该时效的规定需要当事人提出适用该制度诉讼时效的起算,也即诉讼时效期间的开始,它是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开始计算,即从权利人能行使请求权之日开始算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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