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网络虚拟货币是否是盗窃
对于盗窃虚拟财产的行为,如确需刑法规制,可以按照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等计算机犯罪定罪处罚,不应按盗窃罪处理。主要考虑:
其一,虚拟财产与金钱财物等有形财产、电力燃气等无形财产存在明显差别,将其解释为盗窃罪的犯罪对象公私财物,超出了司法解释的权限。
其二,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是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对于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行为当然可以适用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定罪量刑。
其三,对盗窃网络虚拟财产的行为适用盗窃罪会带来一系列棘手问题,特别是盗窃数额的认定,目前缺乏能够被普遍接受的计算方式。
网络公司在网上发行充值卡和点卡,目的是回收网络用户对其提供的网上服务支付的报酬,充值卡和点卡体现着网络公司提供网络服务的劳动价值。因此,网络充值卡和点卡在现实生活中对应的财产数额,可以通过其在现实生活中的实际交易价格来确定。因为行为人实施盗窃行为,被害人的财产一般就会受到相应的损失,所以盗窃数额应当与被害人受到的财产损失密切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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