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河南省息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阳,男,1981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
河南省息县人民检察院以息检刑诉(2009)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阳犯盗窃罪,于2009年4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赵阳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息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3月2日8时许,被告人赵阳窜至亚洲新能源(信阳)控股有限公司工会会员之家办公室,将岳某某挂在办公室墙上挎包内的现金830元盗走。案发后被告人赵阳将所盗830元现金退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息县公安局受理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取保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被害人岳某某陈述,证人关某某、张某某的证言及息县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记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搜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钱财,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息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阳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系初犯、偶犯,且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退赃,有悔罪表现,并积极交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阳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一千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王波
二OO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詹敏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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