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构成共同犯罪中帮助犯未遂的条件有哪些?
1、实行犯接受了帮助。“接受帮助”,应作广义理解,不仅指接受了物质帮助与精神帮助,也包括如下两种情况,一种是已有通谋,但尚未实施该帮助行为的情形,此种情形至少在强化被帮助者的犯意上有所帮助,应属于广义的接受了帮助。另一种是帮助者提供了帮助行为,但属于无效帮助。
2、实行犯已着手实行犯罪。着手实行犯罪是区别犯罪预备与未遂的标准,不应混淆两者的界限。另外,此处所指的犯罪是指没有超出共同故意范围内的犯罪,换言之。就是帮助者所帮助的犯罪,包括完全同一的犯罪,也包括部分重合的犯罪。
3、实行犯未得逞没有完成犯罪。帮助犯是否完成犯罪,从属于实行犯,实行犯未完成犯罪是帮助犯成立未遂的一个前提,同样,此处所指犯罪是指帮助者所帮助的犯罪.
4、未完成的原因属于帮助这意志以外的因素。既包括实行犯的意志外原因而形成实行犯未遂的情形,也包括实行犯的意志内的原因而形成实行犯中止的情形,只要出于帮助者意志外原因即可。
二、帮助犯与从犯、帮助犯与实行犯、教唆犯帮助犯的区别是什么?
1、教唆犯、帮助犯与间接正犯不是对立关系,而是包容关系。
2、只要客观上引起他人实施了符合客观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就既有可能成立教唆犯,也有可能成立间接正犯。
3、如果正犯具有故意时,引起者成立教唆犯;如果正犯没有故意时,引起者具有间接正犯故意的,成立间接正犯;正犯没有故意时,引起者不具有间接正犯故意的,仅成立教唆犯。
4、就身份而言,区分教唆犯与间接正犯,需要同时考虑直接行为者与引起者的身份和故意。
5、如果直接行为者有特殊身份,并实施了符合其他客观构成要件违法行为,且具有犯罪故意时,引起者仅成立教唆犯;如果直接行为者具有特殊身份,并实施了符合其他客观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但没有故意时,没有身份的引起者仅成立教唆犯,而不成立间接正犯;如果直接行为者具有特殊身份,并实施了符合其它客观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
但没有故意时,具有身份的引起者成立间接正犯;如果直接行为者不具有特殊身份,但实施了符合其它客观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时,不管有无故意,具有身份的引起者成立间接正犯。
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未遂的,如果是造成想要造成的犯罪结果以外的犯罪后果的,应当按照其他罪名进行定罪量刑,但是如果犯罪嫌疑人是由于自己主观上的原因而中止实施犯罪行为的,并且没有造成犯罪后果的,人民法院应当对其免除处罚,因为这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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