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通常情形之下,房产交易中的出售方有义务按约定的期限交付房屋,若实际情况确无法按时履行该项义务,应先行与购买方进行友好协商,共同商定延迟交房的具体日期。依据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若售房者在承诺的交房日期过后长达三个月之久仍未完成房屋交付,买方有权解除房屋买卖协议并追究销售方的违约责任,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零一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交付标的物。约定交付期限的,出卖人可以在该交付期限内的任何时间交付。第六百零二条当事人没有约定标的物的交付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第四项。第五百四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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