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土房管局、国土资源局、房管局,主城区房屋产权产籍监理所:
根据《重庆市城市房屋拆迁估价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被拆迁房屋的性质和面积应以房屋权属证书及权属档案的记载为准”的规定,现就房屋拆迁过程中产权登记部门对房屋性质和面积的认定通知如下:
一、房屋拆迁过程中,房屋拆迁当事人认为《房屋所有权证》记载面积与实际面积不符,由房屋拆迁当事人向区县产权登记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有测绘资格的测绘单位提供的测绘报告,产权登记部门经过审查,确为登记有误的,产权登记部门按照更正登记的程序进行更正登记,重新核发《房屋所有权证》书;如由于测绘方法不同导致测绘误差,可按照新测绘的面积进行变更登记。
二、违章建筑面积不记入《房屋所有权证》。违章建筑经规划部门认定处理后并保留的面积可记入《房屋所有权证》。
三、违法建筑不予登记。
四、房屋所有权人申请变更《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性质(包括用途),经规划部门同意,并按土地管理的有关规定缴纳了土地收益金的,产权登记部门可进行变更登记。
二00四年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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