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传闻证据是否需要必须排除
1、对于传闻证据,一般来说是必须排除的,仅经过检验的有证明力的证据可以在法庭上使用。《刑事诉讼法》规定,在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的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九条在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的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
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也可以要求出庭说明情况。经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人员应当出庭。
二、传闻证据规则的例外情况
传闻证据规则否定了传闻证据的可采性,但如果严格地排除所有传闻证据,显然对查明案情不利。所以,必须对传闻规则进行一些限制。
改进的可能方案大概有三种:
1、废除传闻证据规则,像大陆法系一样采纳一切传闻。
2、具体案件具体处理,但是在程序方面进行保障。
3、排除传闻证据,加一些例外的规定。事实证明,英美证据法历史的发展采取了第三种方案。
4、《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2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3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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