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便欠款事项缺乏对应的银行转账凭证及偿还记录,借条本身依然拥有其有效性或潜在的效力缺陷。
这是因为借条是一份有力的书面文件,它能明确无误地展示出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
若借条内容清晰且明确地表达了双方之间的借款意愿,同时又未触犯任何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无效情形,那么在一定程度上,该借条便具有法律效力。
然而,在司法程序中,倘若仅凭借条作为唯一的证据,却无其他诸如转账记录与还款记录等相关证据进行佐证,那么该借条的证明力度将会相对减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
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存续承担举证责任。
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全文441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