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19〕914号文件规定,受理商标注册费纸质申请收费标准300元(限定本类10个商品。10个以上商品,每超过1个商品,每个商品加收30元),接受电子发文的网上申请270元(限定本类10个商品。10个以上商品,每超过1个商品,每个商品加收27元)。
缴纳途径:
(一)直接办理
1、现金。申请人可直接缴纳现金办理商标业务。
2、支票。北京市、天津市的申请人可提交与商标业务申请人一致的银行转帐支票办理商标业务。
3、银行汇票。非北京市的申请人可提交与商标业务申请人一致的银行汇票办理商标业务。
4、银行信汇、电汇。办理商标异议、评审、许可合同备案的商标申请人可通过银行信汇、电汇方式付款。
(二)委托商标代理机构代理
申请人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业务,商标规费一律从商标代理机构在商标局的预付款中扣除,申请人不得直接向商标局缴纳商标业务规费。
申请人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业务,商标规费全部从商标代理机构在商标局的预付款中扣除,申请人无须直接向商标局汇款缴纳费用。
1、商标规费的收缴
商标规费属于列入国家财政预算的财政收入,商标局在收取规费后全额上缴中央财政。
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各类业务应依法缴纳商标规费,代理机构在商标局备案(中国商标网站显示)后方可通过银行汇款(电汇、信汇)方式向商标局预付商标规费,代理机构必须以在商标局备案的本机构法定名义汇出款项,不能以法人,负责人、经办人等名义汇款。款项汇出后三至四个工作日可以记入商标局财务系统。商标网上申请开通后,代理机构付款方式不变。商标局目前尚不接受除银行汇款外的其他汇款方式。
商标代理机构汇款金额无最低限制,应根据业务量及时足额汇款,款项不足支付时,申请业务不予受理。
2、财务统一收据和扣款明细清单
商标申请件经财务部门对款后由通达商标服务中心发文科发放《受理通知书》。
商标局每月末结账一次,结账后统一打印《中央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收据》(以下简称统一收据),经整理、审核、校对后以挂号信方式邮寄,次月中旬左右代理机构可以收到。统一收据的开具对象为商标代理机构而不是商标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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