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业属于哪种商标
时间:2023-08-16 20:33:44 282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根据我国商标分类目录的规定,餐饮企业申请商标注册时,可以申请第43类、第30类、第32类、第35类。

类别43:餐饮、餐厅、茶馆、酒店、住宿等;

类别30:咖啡、茶、面包、糕点、甜食等;

类别32:奶茶(非奶为主);

第35类:酒店商业管理、特许经营商业管理、广告、零售目的展示商品、营销、进出口代理等。

餐饮业的特许经营

1.前言

特许经营作为一种强有力的经济收入模式以及很好的就业解决方式,这种商业经营模式已经得到各国政府高度的重视,甚至有些国家把这一商业模式作为一国国策。目前有资料显示世界上每8分钟就有一家特许经营单店诞生,这么快的发展速度令人感到特许经营魅力巨大。而我国自加入WTO以来,特许经营在我国发展也是如火如荼。根据中国特许经营协会调查显示,2000年中国特许经营的单店数约为1.5万家,而到2005年底这一数字已经达到16.8万家,单个特许体系平均加盟店铺数达到73个。另外截至到2005年底,我国特许经营体系已经达到2320个,是目前世界上特许体系最多的国家。特别是在2005年2月1日起施行《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后,使得外国的特许经营企业可以全面进入中国,律师认为这将会给中国本土的特许经营企业带来巨大的挑战和机遇。

2.中式餐饮业的发展状况

1987年11月12日,肯德基在北京前门设立了中国第一家餐厅标志着餐饮业特许经营正式在中国诞生。近年来,特许经营在中国发展突飞猛进,尤以中式餐饮业为代表已经涌现出一批有一定发展前景的餐饮企业。如;全聚德、重庆小天鹅、永和豆浆、小肥羊、狗不理等。据商务部新闻办公室公布的数据显示,2005年全年餐饮业零售额实现8886.8亿元,同比增长17.7%,连续15年实现两位数高速增长,比上年净增1336亿元,高出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幅4.8个百分点,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比重达到13.2%,对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增长贡献率约为17.4%。(如图1)[2]然而在这快速发展的背后却存在很多急需解决的问题。比如;据有关资料调查显示;在中国平均每开100家新餐饮店就要关闭120家餐饮店,淘汰率达到50%以上,这么高的淘汰率不得不让从事餐饮业者深思。而律师认为出现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在于大多数的企业没有根据实际市场的需要以及自身实力盲目扩张,导致管理能力跟不上扩张速度,物流配送体系不健全,标准化程度低等。

3.中式餐饮业特许经营面临的问题

3.1中式餐饮业特许经营的个体规模小

实行特许经营的一个核心问题就在利用特许经营独特的经营模式来扩大规模,实现规模效益。虽然近几年来我国特许经营餐饮业总体规模有了很大的发展,但就个体企业而言,规模还比较小。就国内目前拥有最多单店数的小肥羊来说也只有716家单店左右。而肯德基在2006年已经在中国开了1758家单店左右,麦当劳在中国也拥有大概879家单店。从中可以看出中式餐饮业特许经营的发展规模还远远落后于洋餐饮业特许经营。

3.2中式餐饮业的产品难以达成3S原则

3S原则是指标准化、专业化和简单化。它是实行特许经营的基石,是形成强势品牌的生命力,没有标准化、专业化和简单化就没有品牌的高知名度。而中式餐饮业难于达到标准化和机械化的产品制造程序,主要受到两个因素的制约。第一,由于客观因素的影响,几千年的中式餐饮文化已经造就了中国许多独具特色的菜品,这些菜品的烹饪手艺各不相同、花样繁多、制作繁杂、口味也各具特色。第二,由于主观因素的影响,所有菜品的制作都是经过厨师亲手切、烹、炒、炖等复杂的工艺流程而完成的。在这种模式下的餐饮业通常要求一店一厨房多厨师,而所有口味、调料配比、火候等的控制通常是由这些厨师亲手体验式调制而成。因此,制出的菜肴从原料规格到色香味都有差异,甚至同一师傅在不同时间制出的菜肴也有质量差别。[3]这就是为什么中式餐饮业目前还达不到3S原则的流水线生产的原因所在。

3.3中式餐饮业物流配送中心建设不够完善

物流配送是否顺畅决定着一个餐饮业能否做强做大,同时也决定着餐饮业能否达到大规模的机械化和标准化的生产,物流配送中心的建立是制作标准化、统一化的前提和保证。然而,中国目前大多数特许经营餐饮企业对物流配送的重要地位认识不够,物流的发展水平和管理水平也都比较落后,大多数餐饮企业还没有形成网络化经营体系。很多特许经营餐饮企业根本就还没有建立完善的、独立的物流配送中心,就往往受到金钱利益的驱使而盲目地扩大规模,忽略了物流配送的建设。据有关资料显示,发达国家特许经营企业的配送比例一般为80%-90%,而我国仅为30%-60%。[4]配送中心的短缺致使相当一部分加盟店不仅无法享受大量进货从供货商得到的价格折扣,而且常常因为配送中心的运作不当导致总部不能及时向加盟店送货,甚至出现加盟店缺货、断货等现象,最终导致加盟商和总部分道扬鞭。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十八条、第九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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