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第一顺位继承人全部放弃继承权,孙女能否直接继承房产
孙子在法定继承或遗赠继承的过程中,通常不具备直接继承其祖父祖母房产的权利。
但是,若其祖父祖母生前已书面留下明确遗嘱,为孙子保留遗产份额,且该遗嘱经过合法公证,那么孙子便可依照遗嘱规定,无缝地继承这部分财产。
再者,倘若孩子之父亲早逝并先于祖父祖母离世,孙子则可作为父亲的法定继承人行使预先确定的代位继承权,从而间接取得祖父祖母的房产所有权。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二、第一继承人顺序分配原则
依据我国现行法律,对继承顺序进行了明确划分,这就是法定继承人中的第一顺位,具体包括配偶、子女以及父母。
对于子女这个范畴,不仅涵盖了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而且还涉及到存在抚养关系的继子女;而父母的范围则包含了亲生父母、养父母以及存在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另外,若丧偶的儿媳或女婿对公婆或岳父母尽到了主要的赡养义务,他们同样享有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的权利。
在遗产分配过程中,同一顺位的继承人原则上应平均分配遗产。
对于那些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继承人、生活特别困难且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可以适当多分得遗产。
同时,如果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未履行扶养义务,那么在分配遗产时,他们将面临不分或少分的情况;如果继承人之间能够达成共识并协商一致,也可以选择不平均分配遗产。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全文675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