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收财产前的正当债务要偿还债权人,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一)该债务必须是犯罪分子在被判处没收财产之前负的债务,否则不能偿还;
(二)该债务必须是正当债务,如合法的买卖、借贷、租赁、雇佣等民事法律关系中所产生的债务,不包括非正当的债务,如赌债等;
(三)该债务必须经债权人提出请求,并且查证属实;
(四)所负的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如果犯罪分子的财产被没收后还有其他财产可供偿还债务,就不能以没收的财产来偿还。
没收财产的判决,无论附加适用或者独立适用,都由法院执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会同公安机关执行。
在执行没收财产中,如果发现有被犯罪分子非法占有的公民个人的财产,经原主请求返还,查证属实后,应当归还原主。
一、没收财产的房子怎么处理
没收财产房子需要依法上缴国库,如果对财产全部没收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要的生活费用。
根据《刑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的一部分或者全部。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的或者应有的财产。
第六十条规定,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常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
二、罚金会不会牵连家属
罚金不会牵连家属。
罚金属于犯罪分子的个人债务,如果丈夫犯罪,是由其个人所有的部分财产来缴纳罚金,不会直接要求家属承担。
罚金是指法院判处犯罪人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罚金属于财产刑的一种,是一种附加刑。法律没有具体规定罚金的数额,只有原则性的规定。
罚金刑的执行的情况如下:
1、罚金在判决规定的期限内一次或分期缴纳;
2、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采取查封,变卖犯罪分子的财产或扣发工资等;
3、如果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罚金具有以下特征:
1、罚金与没收财产一样,都是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采取的强制性财产惩罚措施;
2、按照罪责自负,反对株连的原则,罚金同没收财产一样,也只能执行犯罪分子个人所有的财产,不能执行犯罪分子家属所有的财产;
3、罚金的范围只能是强制犯罪分子缴纳个人所有的一定数额的金钱。如果没有钱款,可以对其拥有的合法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变卖、拍卖措施,用变卖、拍卖的钱款折抵罚金;
4、罚金的缴纳是在法院的判决生效之后,涉及的是刑罚的执行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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