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的举证责任是人民检察院承担。在公诉的案件当中,证明被告人是否有罪的责任是由人民检察院进行承担的。被告人既不用承担证明自己有罪的责任,也不用承担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人民法院不承担证明责任,但是人民法院负有调查、核实证据中的疑问的责任。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指的是控诉方承担的在其指控的犯罪构成事实出现真伪不明时法院判决其败诉的负担。
单位的举证责任
1、2002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和定2001年4月30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2、对因劳动者辞职、自动离职或履行劳动合同发生争议的案件,用人单位主张权利的,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3、劳动部于2005年5月25日颁布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在认定劳动关系时,有关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考勤记录的证据,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4、对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和福利待遇,或不为劳动者提供劳动安全与卫生条件,或不为女性劳动者提供特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尽管现行立法上没有明确的规定,但由于用人单位对于这些争议处于支配地位,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主要举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
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是指控诉方承担的在其指控的犯罪构成事实出现真伪不明时法院判决其败诉(即犯罪不成立)的负担。提供证据责任由本证和反证两方面内容组成,就控诉方指控被告人犯罪构成事实存在这一主张而言,承担证明责任的控诉方所实施的提供证据行为称作本证;不承担证明责任的被告方实施的对本证的证明进行防御而提供证据的行为称作反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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