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违反披露重要信息规定该如何立案处理
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造成股东、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虚增或者虚减资产达到当期披露的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3.虚增或者虚减利润达到当期披露的利润总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4.未按照规定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担保、关联交易或者其他重大事项所涉及的数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的累计数额占净资产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5.致使公司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被终止上市交易或者多次被暂停上市交易的;
6.致使不符合发行条件的公司、企业骗取发行核准并且上市交易的;
7.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中将亏损披露为盈利,或者将盈利披露为亏损的;
8.多次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多次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的;
9.其他严重损害股东、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二、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的处罚?
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的处罚为:犯此罪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国家对公司、企业的信息公开披露制度,又侵犯了股东、社会公众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公司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的犯罪行为损害了国家对公司的财务会计管理制度,扰乱了正常的财会活动秩序,由此导致的社会公众对经济市场赖以维系的运作机制的信赖基础缺失,从而危及整个经济市场的结构安全和秩序稳定,其最终侵犯的仍然是国家对公司、企业的信息披露制度,也是本罪犯罪行为的最大社会危害性所在。而且在本罪的犯罪对象中除了公司、企业的财务会计报告,还包括依法应当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披露的公司、企业的其他重大信息。因此本罪侵犯的客体不应仅仅是国家对公司和企业的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2.客观要件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以及不按照规定披露公司、企业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并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依法具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包括在中国境内注册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子公司。在中国境内注册的外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依法均属有限责任公司,应为本罪犯罪主体之一,此外,在我国境内注册的具有中国法人资格、且其组织形式表现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外资企业或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也能够成为本罪的主体。
本罪采取单罚制,只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进行刑事处罚。立法上采用单罚制主要是基于本罪的犯罪主体公司、企业也是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犯罪行为侵害的受害者,对公司、企业进行刑事处罚会进一步损害公司、企业的股东权益的考虑。
4.主观要件
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规定披露,会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的利益,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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