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罪金额立案标准什么时候改的构成盗窃罪的要件
时间:2023-11-30 10:47:43 139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盗窃罪金额立案标准什么时候改的

自2013年4月4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盗窃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认定标准作了一般规定。盗窃“数额较大”的起点标准由原来规定的500元至2000元提高至1000元至3000元,“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标准由原来规定的5000元至2万元、3万元至10万元分别提高到3万元至10万元、30万元至50万元。主要考虑:作为多发性侵财犯罪,惩治盗窃犯罪既要考虑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人民群众收入增长情况,也要充分考虑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感、现实治安状况、刑罚适用总体趋势和与相关司法解释的协调。因此,本款规定一是根据居民人均收入增长情况,适当提高了一般盗窃罪入罪门槛;二是为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对“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作了较大幅度提高。

二、构成盗窃罪的要件

有以下要件构成盗窃罪:

1.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2.主观方面为故意;

3.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4.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三、盗窃罪立案后多久抓人

盗窃罪从立案到抓捕要多少时间法律并没有规定,公安机关受理案件后,一般要在七在内作出否立案的决定,而什么时候能抓到嫌疑人是不确定的。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八十七条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及时进行侦查,全面、客观地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七章 立案、撤案 第三节 撤 案 第一百八十七条 需要撤销案件或者对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的,办案部门应当制作撤销案件或者终止侦查报告书,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n公安机关决定撤销案件或者对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时,原犯罪嫌疑人在押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书。原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应当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对原犯罪嫌疑人采取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强制措施;需要行政处理的,依法予以处理或者移交有关部门。\n对查封、扣押的财物及其孳息、文件,或者冻结的财产,除按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另行处理的以外,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返还或者通知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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