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违反法律规定,生产及经营未经标注标识的预包装食品或食品添加剂,以及产品标签、说明书未能满足相应法规要求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将给予严惩。对于生产并销售不符合国家安全卫生标准的食品的行为,将依法没收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经营的相关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并处以最高达十万元人民币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者,还将被吊销餐饮服务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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