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交通事故认定提出异议的途径有:
1、陈述和申辩。
如果是当场受到处罚的,可以当场直接向处罚人员进行陈述和申辩,非当场处罚的会在一个拟处罚告知书上告知你可在7日内到大队陈述和申辩。
2、复核申请。
陈述和申辩后做出处罚决定书,不服的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级公安(一般是市局,有专门受理复议的部门)或同级政府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
复核的结果有维持原决定(驳回你的申请)、撤销原决定、撤销原决定并责令原机关(一般是交管局)重新做出决定三种。
3、复核结果是“撤销原决定并责令原机关重新做出决定”,但原机关(一般是交管局某大队的具体一两个人)逾期不做决定的,可向原机关的监督或监察部门交申请要求快点做决定。
4、或不做第3步直接就向上级复议或向法院起诉。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一条:“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
二、车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标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1、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以下十六种情形通常将被确定为全部责任:
(1)、追尾碰撞前车的;
(2)、变更车道发生事故的;
(3)、倒车、溜后发生交通事故的;
(4)、从路外或非机动车道驶入机动车道发生碰刮的;
(5)、绿灯放行或没有信号灯控制的路口转弯车未让直行车的;
(6)、进入环行路口的车未让驶出或在环行路口内行驶的车辆的;
(7)、跨越道路中心实线或者隔离实线发生事故的;
(8)、逆向行驶的;
(9)、右侧超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10)、超越前方正常掉头、左转弯、超车的车辆时发生碰刮的;
(11)、冲红灯发生交通事故的;
(12)、有禁止掉头标志、标线的地方以及在人行横道、桥梁、陡坡、隧道掉头发生交通事故的;
(13)、碰撞依法可以暂停、停放的车辆的;
(14)、开关车门造成交通事故的;
(15)、机动车进出停车场或停车泊位时与正常行驶的车辆发生事故的;
(16)、单方发生交通事故。
2、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3、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省级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具体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细则或者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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