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主要是关于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一些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设有禁止停车标志和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和施工现场,不得停车;
(二)交叉路口、铁路路口、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和距上述地点50米以内的路段不得停车;
(3)公共汽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消防队(站)前以及距上述地点30米以内的路段,除上述设施外,不得停车;
(4)停车前不得开门或上下人员,开关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5)路边停车应靠近道路右侧,机动车驾驶员不得离车,上下人员或装卸物品后,应立即离开;
(6)城市公共汽车不得在车站外的路段停车上下乘客。
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63条违章如何处罚
1、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3条的,对行人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六十三条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不得扒车、强行拦车或者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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