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所处理案件不公平,我该怎么办
时间:2023-03-23 10:32:09 45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派出所处理结果不公,可以采取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1、向该派出所所属分县局的上一级公安机关(市局)提起行政复议

2、向所属分县局所在的区、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3、向该分县局所在地区、县的法院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一、行政复议递交

公民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书面可口头;如果是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复议,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如果是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提起行政复议,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如果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如果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如果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的,向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审查,对符合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自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对不符合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对符合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二、司法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怎么办?

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如果不服该行政处罚,应该明确不服提出的方式和时间限定: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或者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行政复议的前置

行政复议前置是指行政相对人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在寻求法律救济途径时,应当先选择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而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经过行政复议之后行政相对人对复议决定仍有不同意见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1、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2、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3、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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