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意外身亡后,妻子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以被保险人未亲笔签名而辩称保险合同无效,拒绝支付保险赔偿金。日前,昆山市法院审理后,依法认定保险公司对合同无效负有主要责任,而投保人亦应承担相应责任,判决保险公司返还保费900元,并补偿受益人损失201600元。
2004年2月,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山支公司的业务员夏某向原告朱某推荐其公司推出的吉祥卡人身保险险种,原告及其丈夫平某以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名义购买四份保险。2005年2月23日,他们又连续投保,期限为一年。2005年12月6日,平某不幸溺水死亡,朱某作为保险合同的受益人,于2005年12月23日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并提供了理赔所需的材料,但保险公司却未按规定作出理赔。为此,朱某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保险金336000元,并承担诉讼费。但被告则以人身保险合同上的签名非被保险人亲署,从而认定保险合同无效,拒绝赔偿。
法院经审理查明,该份人身保险合同上的被保险人签名系原告代签,而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因此法院认定该保险合同无效,原告不能取得该合同项下的保险金336000元。但是经过法院进一步审理查明,签订保险合同时,被告业务员明知被保险人未亲自签名系他人代签而不加制止,且没有解释该行为的法律后果,应当承担合同无效的主要责任,补偿受益人因合同无效而受到的损失。同时投保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亦未充分注意代签保险合同的法律后果,也应承担相应责任。据此,法院判决被告保险公司返还原告保费900元,并根据其责任大小补偿原告损失201600元。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张若范培华)
【点评】
本案判决结果旨在维护广大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充分体现了保险合同的最大诚信原则,即保险人负有详细说明合同条款的义务,尤其是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的确切含义。如果保险人未能履行说明义务,则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在此要提醒投保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要充分行使自己的权利,维护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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