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办房产证加父母名字的办理步骤
时间:2023-08-29 04:21:02 10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补办房产证加父母名字的办理步骤

在房产证上加父母名字需要的手续:当事人房产证需要加名字的,只需携带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即可,此时该房子就属于父母、子女共有的房产。

法律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一条

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房产证丢失补办所需材料简介

房产证丢失补办所需材料:

1.盖章的申请表;

2.房屋买卖合同;

3.签订预售合同的买卖双方关于房号、房屋实测面积和房价结算的确认书;

4.测绘表、房屋登记表、分户平面图两份;

5.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

6.契税完税或减凭证;

7.购房者身份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

8.房屋共有的提交共有协议;

9.银行的提前还贷证明。

14.公共维修基金尚未交付;

15.提交办理房产证的文件不合格;

16.个别购房者购房入住后进行违章搭建,致使规划部门不予核发房屋竣工验收合格证。

三、不办房产证的后果是什么

不办房产证的后果:

1.不能进行买卖、赠与、置换、继承、出租、抵押贷款等活动;

2.一经拆迁无法按照国家政策获得全额拆迁补偿;

3.可能面临强制拆除或拍卖的风险;

4.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时无法申请继续使用该土地。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登记事项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完成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应当依法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19修正):第五章 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  第六十一条 以出让或者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n  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n  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n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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