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投资者应根据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总额、企业类型及所从事的行业,依照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向具有相应审批权限的审批机关报送下列文件:
1、被并购境内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一致同意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决议;
2、被并购境内公司依法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的申请书;
3、由合营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署的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合同和章程;
4、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公司股东股权的协议;
5、被并购境内公司上一财务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
6、经公证的外国投资者注册登记证明、资信证明文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7、被并购境内公司所投资企业的情况说明;
8、被并购境内公司及其所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
9、被并购境内公司职工安置计划;
10、外国投资者、被并购境内企业、债权人及其他当事人可以对被并购境内企业的债权债务的处置另行达成协议,该债权债务的处置协议应报送审批机关;
11、资产评估机构对拟转让的股权价值评估报告;
12、并购当事人应对并购各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进行的说明;
13、外国投资者股东名册(需进行公证);
14、所在市州商务(招商)主管部门的初审文件(长沙商务局转报文件);
15、投资各方共同编制或外国投资者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16、由合营各方委派或合作各方协商确定的合营企业董事长或联合管理委员会主任、副董事长或副主任、董事或委员人选名单,简历,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投资各方董事委派书;外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人选)名单,简历,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董事委派书;
17、外国投资者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出具的关于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公证书(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提供当地公证机构关于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的公证文件);
18、境外投资者(授权人)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被授权人)签署的《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19、中方的银行资信证明、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20、项目土地或房地产来源证明(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或土地、房产权的预约出让/购买协议等);
21、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
注: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的股权和项目转让,以及境外投资者并购境内房地产企业,投资者应提交履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的保证函,《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的变更备案证明,以及税务机关出具的相关纳税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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