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冀政办[2000]17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2000年6月27日
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河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44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冀政[2000]13号),设置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是省政府主管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的直属机构。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将指导广告业发展的职能交给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转变的职能
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行市场管、办分开,不再直接投资建市场。
2、将机关服务事务交给事业单位承担。
3、与原局属拍卖、商标代理、咨询服务等经营性事业单位脱钩,并按有关规定对其实行监管。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工商行政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研究拟定全省工商行政管理地方性法规草案、规章和政策,拟定、发布全省工商行政管理规章制度。
(二)负责河北省境内工商企业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注册,外国(地区)企业驻冀代表机构登记工作;核定(核转)登记注册单位的名称,审定、批准、核发有关证照,实行监督管理。
(三)组织检查市场主体的交易和竞争行为,查处垄断和不正当竞争案件;依照法律法规打击流通领域的走私贩私行为和经济违法违章行为。
(四)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查处侵犯消费者权益案件;查处市场管理和商标管理中发现的掺假及假冒产品行为。
(五)负责各类市场经营秩序的规范管理和监督;协助当地政府培育发展市场体系;组织管理经纪人、经纪机构。
(六)组织管理经济合同,组织查处合同欺诈行为;负责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组织监管拍卖行为。
(七)负责省内注册商标的监督管理;推荐全国驰名商标,认定著名商标;查处商标侵权行为。
(八)组织管理广告发布与广告经营活动。
(九)组织管理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独资企业和私营企业的经营行为。
(十)按有关规定管理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直属单位的人事、财务、审计、监察及队伍建设、基层建设、教育培训工作。
(十一)指导有关社团的工作。
(十二)负责工商行政管理方面的国际合作与交流。
(十三)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设10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协助局领导处理日常工作,负责重要文件起草和综合性会议组织;负责机关和指导系统文秘、档案、信息、督办、机要、保密、信访工作;负责有关调研工作;处理有关外事工作;指导省工商学会的工作。
(二)人事处
负责本系统人事和劳动工资工作;协助主管部门管理本系统机构编制;按有关规定负责本系统领导班子建设工作,承办对市级局领导班子成员的考察、考核、任免、奖惩工作;受主管部门委托,管理全系统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组织实施评选表彰工作;指导全系统组织建设。
(三)基层教育处
研究拟定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干部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有关国际交流与合作;组织指导全系统基层建设和队伍建设;负责宣传工作。
(四)政策法规处
研究拟定有关工商行政管理的地方立法规划,组织和承担工商行政管理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起草、论证、协调工作;组织开展工商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负责行政处罚案件的核审、听证工作;组织或参与有关行政复议、应诉和赔偿。
(五)公平交易处(消费者权益保护处)
研究拟定制止垄断和不正当竞争、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规章制度及具体措施、办法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市场主体的交易和竞争行为,组织查处垄断和不正当竞争案件,依法打击经济违法违章行为和流通领域的走私贩私行为;查处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案件,查处在市场管理中发现的掺假及假冒产品行为。
(六)企业注册管理处(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管理处)
研究拟定企业注册的规章制度及具体措施、办法;组织管理全省工商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外国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和从事经营活动单位的注册,负责外国(地区)企业驻冀代表机构的登记工作;核定注册单位名称,审定、批准、核发管辖范围内的企业和其他经营单位的证照,实行监督管理;指导全省企业登记注册及监督管理工作。
(七)商标广告监督管理处
研究拟定商标和广告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及具体措施、办法;组织实施对广告发布及其他各类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商标侵权、假冒案件和虚假广告;组织认定全省著名商标,推荐全国驰名商标;负责广告经营的审批;指导广告审查机构和广告行业组织的工作。
(八)市场规范管理处(合同监督管理处)
研究拟定规范市场秩序的规章制度及具体措施、办法;组织规范管理各类市场的经营秩序;监督管理经纪人、经纪组织的经纪活动,查处经纪违法案件;组织实施经济合同行政监管,组织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负责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组织监管拍卖行为。
(九)个体私营经济监督管理处
调查研究个体、私营经济发展与管理有关情况;研究拟定监督管理个体、私营经济的规章制度及具体措施、办法;指导对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独资企业和私营企业的登记注册与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省个体劳动者协会、省私营企业协会的工作。
(十)财务装备处
负责全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的财务装备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全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的经费预决算和计划编制、执行工作;负责内部审计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省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72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处级领导职数27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
局机关老干部服务工作人员编制4名,设置老干部处,处级领导职数2名。
局机关工勤人员编制5名,进入机关后勤服务中心。
不驻会的省政协常委编制1名,待离退休后编制自行撤销。
纪检(监察)机构和人员编制按有关规定另行确定。
五、其他事项
(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查处市场管理和商标管理中发现的掺假及假冒产品违法行业,需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协助的,应予配合;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组织查处生产和流通领域中的产品质量违法行为,需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协助的,应予配合;在打击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产品违法活动中,按照上述分工,两部门应密切配合,同一问题不得重复检查、重复处理。
(二)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在组织实施监督各类市场(包括消费品市场、生产资料市场、生产要素市场、文化市场及其他特殊市场)的经营秩序工作中,要与有关部门相互配合、综合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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