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1、种群数量、密度超过环境容纳量或对人和社会存在危害隐患;2、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文化交流等特殊需要;3、具备相应的人员、技术,使用的猎捕工具、方法及猎捕时间、地点恰当;4、申报材料齐全,符合规定。
二、办理材料
申请理由充分,字迹工整,由申请者本人提出申请并签名,无需统一格式。
核查原件后退回,需提交复印件。
核查原件后退回,需提交复印件。
实施猎捕的方案,包括申请猎捕的种类、数量、期限、地点、工具和方法
a4打印,由相应机构或部门提供。
有效文件和说明材料;猎捕地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关于猎捕区域资源状况
核查原件后退回,需提交复印件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乐昌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1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预受理,出具电子版《预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预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向乐昌市林业局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非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狩猎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通过乐昌市行政服务中心领取办理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人通过行政服务中心市林业窗口或林业局野生动物植物保护自然保护区办公室采取现场提交行政审批事项所需申请材料。
2、申请材料送达行政服务中心市林业窗口或林业局野生动物植物保护自然保护区办公室,符合要求的向申请人出具“予以受理”的意见,否则,出具“不予受理”的意见。发现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窗口承办人员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3、林业局野生动物植物保护自然保护区办公室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
4、林业局野生动物植物保护及自然保护区办公室负责人提出审核意见送局分管领导审批;
5、审批同意的,野生动物植物保护自然保护区办公室发给行政许可。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乐昌市乐城昌山中路168
五、办理时限
2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乐昌市林业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2012年)
全文条款2012年9月23日,国务院以国发[2012]52号发布《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是按照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的部署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部际联席会议依据行政许可法等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国务院部门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第六轮集中清理而制定的法规。本决定自2012年9月23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6年修订)(2017年)
第二十五条国家支持有关科学研究机构因物种保护目的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前款规定以外的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实行许可制度。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但国务院对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应当使用人工繁育子代种源,建立物种系谱、繁育档案和个体数据。因物种保护目的确需采用野外种源的,适用本法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本法所称人工繁育子代,是指人工控制条件下繁殖出生的子代个体且其亲本也在人工控制条件下出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6年修订)(2017年)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狩猎证或者未按狩猎证规定猎捕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并可以没收猎捕工具,吊销狩猎证。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持枪证持枪猎捕野生动物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改)(1992年)
第十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资源现状,确定狩猎动物种类,并实行年度猎捕量限额管理。狩猎动物种类和年度猎捕量限额,由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保护资源、永续利用的原则提出,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报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全文2.0千字,阅读预计需要7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