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设置体系不同。一般自首与准自首仅规定于刑法典总则中,而特别自首制度则是由刑法典分则所自行设立和规定的。
(2)效力范围不同。一般自首和准自首制度因规定于刑法总则而具有适用效力上的普遍性,从而适用于刑法分则和特别刑法所设置的一切罪种,而特别自首却只适用法定化的特定罪种,目前仅限于受贿罪的三种外围犯罪;在对于上述三种特定罪行的适用上,虽然存在个别情况下适用总则关于自首的规定,但是大多数情况下却是直接排除了一般自首与准自首适用于此类犯罪的可能性。
一、哪些情况能被认定为自首
我国刑法规定的自首情节主要包括两种:1、一般情况下的自首:犯罪后主动投案并说出自己的罪行;2、相当于自首的情节:按照事实供出司法机关还未知晓的本人的其他犯罪情形。以上两种是自首的主要两种情况,司法实践中若未达到自首的标准,但是按照实情说出自己的罪行或者有特定的情节避免了严重的后果的发生也可以减轻或者从轻处罚,具体量刑需根据具体情节进行判断。
二、准自首和特别自首的区别主要有哪些
根据刑法第67条规定,自首分为一般自首和特别自首两种。一般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特别自首,亦称准自首,是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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