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条件
(1)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及其从业人员;
(2)未与任何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聘用关系的我市户口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商业联销员、推销员等;
(3)按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参保,与企、事业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含并轨、失业等人员);
(4)外埠在沈从业人员,在我市各类企业从业期间已参加养老保险并按规定缴费,失业后继续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居住并从事自由职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经本人申请,自愿按个体政策接续缴费的人员;
(5)被征地农民中符合参加个体养老保险条件的人员;
(6)符合政策规定的其他灵活就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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