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证委托书办理地点介绍
公证委托书办理地点是需自己亲自去当地的公证处办理,根据《公证程序规则》第十二条,由当事人住所地、法律行为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处管辖。涉及不动产转让的公证事项,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处管辖,但遗嘱、委托、声明中涉及不动产转让的除外。
根据《公证程序规则》第十二条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当事人,委托他人代理申办涉及继承、财产权益处分、人身关系变更等重要公证事项的,其授权委托书应当经其居住地的公证人(机构)公证,或者经司法部指定的机构、人员证明。
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委托他人代理申办前款规定的重要公证事项的,其授权委托书应当经其居住地的公证人(机构)、我驻外使(领)馆公证。
二、哪些公证事项不得委托他人办理
1.遗嘱公证;
2.遗赠抚养协议;
3.赠与公证;
4.认领亲子公证;
5.收养公证;
6.解除收养公证;
7.委托公证;
8.声明公证;
9.生存公证;
10.其他与当事人的人身有密切关系的公证事项。
三、委托他人办理公证需要什么材料
委托他人办理公证需要的材料如下:
1.公民个人办委托书公证的,应提交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法人委托的,应提交法人资格证明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办理委托合同公证的,在提供委托人的身份、资格证明的同时,还应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资格证明;
2.与委托事项相关的证明材料(如委托他人办理卖房事宜,委托人应提交该房屋的所有权证明);
3.转委托人申办转委托公证时,应提交有转委托权的证明;
4.委托书草本或委托合同草本。
《公证程序规则》第一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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