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权的性质:撤销权兼有请求权和形成权的特点,撤销权的行使必须依一定的诉讼程序进行,可请求受益人返还财产,恢复债务人责任财产的原状。
撤销权的成立要件:
1、债权人须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撤销权;
2、债权人对债务人存在有效债权;
3、债务人实施了减少财产的处分行为;
4、债务人的处分行为有害于债权人债权的实现。
债权人撤销权的性质是什么
一、请求权说。撤销权的实质为对于因债务人的行为而受有利益的第三人请求其所得利益的权利,依此说请求撤销之诉为给付之诉;
二、形成权说。撤销权是依债权人的意思表示而使债务人与第三人间的法律行为溯及地消灭。依此说,请求撤销之诉为形成之诉;
三、责任说。债权人并不需请求受益人返还利益,即得将其视为债务人的责任财产,申请法院进行对其强制执行。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全文605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