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书不履行能否起诉?
不用重新起诉,被告不按调解书确定的履行义务,原告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调解书与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原告要写执行申请书,带身份证、调解书、让法官写生效证明,立执行案就行了。
民事诉讼调解书不执行的法律后果
对于不履行生效判决的法律后果是: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第一款第六款规定: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也就是说不履行生效法院判决的后果,包括承担执行费、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被罚款或拘留、情节严重的也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可能。
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调解书,具有法律强制力和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如一方拒绝履行,对方当事人可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人民法院通知其履行后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采取强制的执行措施。
在强制执行中,如果被执行人拒不执行,甚至以暴力、威胁方法予以阻碍,人民法院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可对其罚款、拘留直至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罚金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对于提出申请执行的期限,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申请执行的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以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调解书的执行管辖如何确定?
调解书是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中,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自愿,在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基础上,在调解协议的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就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协议制作的调解法律文书,是人民法院据以强制执行的法律根据之一。
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为了更好地保障当事人的权利,更有利于债权的实现,已将执行管辖条款修改为:“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法院或者与第一审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法院执行。”依照这一规定,对于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一审法院和与一审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法院都有执行管辖权,申请执行人可以在这两类法院之中自由选择。
对于对调解书的执行管辖问题,也应作出宽泛的理解:调解书既是民事判决、裁定之外的其他法律文书,可以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也可以将其看作是与生效判决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执行根据,由原审理法院或者与原审理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法院执行。如果当事人分别向上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就由最先接受申请的人民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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