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涉嫌危险驾驶罪应作何处理
2011年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刑法修正案(八)》,危险驾驶罪正式入法。
危险驾驶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新增罪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触犯危险驾驶罪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且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造成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同时构成危险驾驶罪和交通肇事罪,《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不实行数罪并罚。
二、危险驾驶罪怎么认定
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共同之处:三个罪名既然都规定在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章中,最主要的共同之处就是侵犯的客体为公共安全。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三者之间的区别。其区别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主观方面不同。正如前所述,危险驾驶罪在主观上持希望或放任的故意。而交通肇事罪是典型意义上过失犯罪,主观上只能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要求主观上是故意,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要求主观上为过失。
2、在行为方式上不同。危险驾驶罪只包括醉驾和追逐竞驶两种行为,交通肇事包括一些违反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要求实施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但犯危险性相当的危险行为。不应包括醉驾和追逐竞驶的行为。
在经过了《刑法修正案九》当中的修改之后,现在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具体行为扩大到了四种,其中自然就包括比较常见的醉驾行为。至于涉嫌危险驾驶罪应作何处理,根据《刑法》中的规定,此时一般是对罪犯处拘役并处罚金。但要是在醉驾的情况下导致了交通肇事的发生,则此时就有可能被认定为交通肇事罪,而不再是危险驾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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