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注意,合法取得的房产证如不慎遗失,仍可进行相应的补办手续。
具体步骤如下所示:
首先,若丢失的是商品房的房产证,必须详细记录房屋的实际面积、房产证编号及房屋产权人的详情信息。
其次,房屋产权人应亲自携带个人有效身份证明前往房管部门,请求查询房屋内档资料(同时需缴纳规定的查档费用)。
相关工作人员将依照房屋信息,为您出具相应的声明公示。
随后,依据房管部门开具的声明公示,需在当地综合性日报上刊载遗失声明。
经过一定时期的登报公示之后(各地法律法规对公布期有着各自的要求),房屋产权人务必携带着报纸原版、个人身份证明原件及测量图,再次回到房管局办理遗失登记手续。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全文366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