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保险公司让受害人垫服医疗费用是吗
通常情况下,首先由肇事车辆一方履行垫付款项的义务,在完成交通事故责任角度的准确划定之后,方可对此进行详尽的计算处理;若在此之前伤者为治疗自身伤势而先行垫付出医疗费用,待康复出院后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理赔事宜;当然,亦有可能出现车辆驾驶人和伤者之间商议垫付款项的情况,直至后期涉及到理赔事项时再进行具体计算工作。
而在双方均无法承担垫付医疗费用的不利局面之际,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的明确规定:保险公司既可以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金额,也可以直接向受害人支付保险金额。
当抢救受伤人员所需的费用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或垫付时,保险公司在接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通知后,经过仔细核对确认,应立即向医疗机构支付或垫付相应的抢救费用。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二、发生交通事故责任保险如何理赔
在发生交通事故后的48小时内,被保险人需要立即向保险人发出通知。
为了确保案件处理的高效性和准确性,保险公司会主动派遣工作人员前往事故现场进行详细勘察,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事故车辆进行核定损失。
当被保险人准备申请理赔时,请务必携带好行驶证、保险合同以及事故责任认定书等相关证明文件。
若被保险人对于上述清单中的内容没有异议,则可签署确认函,该确认函将成为保险公司进行理赔的重要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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