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合同履行期限主要是由当事人协商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没有约定的,可以进行补充约定;不能达成补充协议,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采购合同履行的要求
1、采购合同签订后即生效,具有法律约束力,公司必须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规定的义务,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根据采购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2、在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采购部应根据采购合同的履行情况编制“合同管理台账”,做好详细记录,并保留相关能够证明采购合同履行情况的原始凭证。
3、遇履行困难的采购合同必须及时向领导汇报。
第15条在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采购部应及时报告相关领导,并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定及采购合同约定与对方协商变更或解除采购合同。
(1)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导致采购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
(2)由于对方在采购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履行采购合同所规定义务的。
(3)由于情况变更,致使我方无法按约定履行采购合同,或虽能履行但会导致我方重大损失的。
(4)其他采购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情形出现。
4、采购合同发生纠纷时,采购部相关人员应会同法律顾问与对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需进行仲裁或诉讼的,相关部门应协助法律顾问办理有关事宜。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五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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