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后违法所得追缴是怎样的
时间:2023-04-17 19:43:00 16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追缴,是国家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追查收缴犯罪分子因违法所获得的金钱、财物以及其他物质利益的活动。作为刑事诉讼的参与者,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都有违法所得的追缴权。

违法所得的执行:

刑事财产执行的执行机关,因为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目前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第一、设立单独的刑事裁判执行所,专事刑事执行,建议由司法行政部门统一执行非监禁刑。

第二、由公安机关执行。认为实行审执分离,人民法院专司审判,公安机关负责执行。

第三,由人民法院执行。但对于法院内部执行机构的确定又有分歧。有人主张由刑事审判庭负责执行;有人主张由执行机构负责执行;有人主张由法警队负责执行;也有人提出折衷主张,不需要强制执行的由刑事审判庭负责执行,需要强制执行的,由执行机构执行。

对刑事裁判的影响:

尝试将刑事判决书作为执行依据,对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都是一个新挑战,审判人员除了查明被告人犯罪事实以及定罪量刑情节外,也要着重查明违法所得的数额、去向、追缴情况等,特别要查明违法所得的转化物、案外人占有使用物以及登记在案外人名下的特定物,便于执行。要保护被害人的诉讼权利,依法通知被害人到庭参与诉讼,判明是否属于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听取被害人在定罪量刑以及违法所得处理的意见和要求。对于未到庭诉讼的被害人,原则上不能直接申请执行,对其未赔偿到位的损失,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人民法院在制作刑事法律文书的时候,对到庭诉讼的被害人要列入首部的诉讼当事人项下(涉及个人隐私的项目除外),对违法所得的处理要分清情况分别进行表述,能认定为犯罪所得的,表述为犯罪所得,不能认定为犯罪所得但能认定为违法所得的表述为违法所得或者统称为违法所得。如

(1)对全部追缴到案或者退赔到位的违法所得,表述为:什么物品或者金钱多少元为犯罪所得,予以没收,什么物品或者金钱多少元为违法所得,一并予以没收(其中什么物品或者金钱多少元发还给被害人某某)。

(2)对部分追缴到案(含部分退赔到位)或者没有追缴到案(含没有退赔的),表述为什么物品或者金钱多少元为犯罪所得(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什么物品或者金钱多少元发还给被害人);对于需要执行的违法所得表述为没收违法所得什么物品或者金钱多少元,赔偿被害人某某多少元。对于无法转化的物品或者不需要转化的物品,直接表述什么物品予以没收或者发还被害人。

(3)对于没有追缴到位的违法所得,直接判决予以没收或者赔偿被害人损失,不易表述为继续追缴。

(4)对于登记在案外人名下或者和案外人共有的财物以及特定物直接表述为什么物品(份额)予以没收或者发还给被害人某某。

(5)对于被害人没有到庭诉讼或者没有查找到被害人的,视同没有被害人,表述为违法所得多少元予以没收。将来被害人出现,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在执行到位的违法所得款中予以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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