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兑丢失了后果严重。对票据权利人而言,票据权利不因票据的丧失而丧失,票据的丢失具有较大的风险,如票据权利被无权利人冒用等。承兑是票据的重要组成部分,承兑人的信用背书对票据的价值和流通具有重要影响。承兑丢失,票据的信用背书无法得到确认,可能导致票据的价值受到质疑,进而影响票据的流通和兑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五条
票据丧失,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但是,未记载付款人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除外。
收到挂失止付通知的付款人,应当暂停支付。
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三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