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屋拆迁活动中,经常会出现共有权人对房屋权属存在争议的情况,一般来说,房屋权属存在争议的,在签约期内无法签约的,拆迁方会对被征收房屋作出征收补偿决定,载明被征收房屋的补偿金额,并将这一笔补偿款存入指定账户。共有权人通过协商或者诉讼对房屋产权有了清晰的界定之后,再将补偿款支付给其中一人或分别支付给全部共有权人。
在现实中,很多被征收人因为房屋权属争议而迟迟拿不到补偿款,甚至因为自己内部的纠纷而忽略了拆迁补偿标准是否合理的问题,建议各位被征收人在遇到拆迁的时候,先一致对外,争取到公平合理的补偿,在解决内部补偿款的分割问题,避免因内部纷争而耽误争取公平合理的补偿,及时获得补偿安置。
一、房屋拆迁补偿的形式
房屋拆迁补偿形式有以下三种:
1、产权调换。是指拆迁人用异地或者原土地上再建设的房屋与被拆迁人的房屋进行交换,被拆迁人原来的房屋被拆迁后仍然保留相应的房屋产权。
产权调换对于拆迁人来说有影响余房率的负面作用,但是有利于保护被拆迁人的房屋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也是与住房制度改革的大趋势相符合的。另外,拆除地上附属建筑物也不实行产权调换,但要付给被拆迁人拆迁补偿费。
2、作价补偿。指拆迁人以支付货币的方式,赔偿被拆迁人因拆除房屋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作价补偿是拆迁人乐于采用的一种形式,它不仅可以一次性解决房屋拆迁安置中的种种问题,而且还可以有效提高房地产经营效益。不足之处是使用拆迁人从事房地产开发初始投资过大。
3、产权调换与作价补偿相结合。指在拆迁补偿中,对被拆除的房屋一部分实行产权调换,一部分实行作价补偿。
相关法律规定: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第二十九条:拆迁产权不明确的房屋,拆迁人应当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拆迁。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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