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增强我市产业集聚度,提高土地利用率,全面提升开发区(园区)的产业层次,促进全市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加强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3]70号)和省政府有关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的通知精神,经研究,决定撤销宁波市江北工业产业园区、宁波市江北工业科技园区、宁波市高教园区北区和鄞州工业园区。
有关区、部门和单位要认真做好原园区的在建项目、机构撤并、资产划拨监管等善后处理工作,确保园区撤销工作有序进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
二00四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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