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筑法》第八条的规定,需要明确建设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申请事项、申请理由、建设规模等,申请建设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建设项目用地已经办理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3)需要拆除的,拆除进度符合施工要求;(4)已确定施工企业;(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和技术资料;(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安全的具体措施;(七)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准备材料:
符合《北京市再申请管理办法》的规定,《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变更与补发》(建价格[2006]435号)
(一)提交材料:
重新申请施工许可证的提交:
1。施工单位变更的,施工单位重新申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变更说明和法人授权委托书;
(2)施工许可证正本和副本;
(3)申请表重新填写施工许可证并加盖公章;
(4)《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c)和《地上、地下管线及建(构)筑物数据传递表》(表aq-a-2)原件;
(5)国有土地用途变更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屋装修工程应提交房屋所有人同意书;
(6)在建工程应提交施工监理合同变更记录表;
(7)竣工工程,提交原施工单位、施工单位与监理单位解除合同记录表;
(8)确需开挖道路的,提交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的道路开挖占用证明机关;
(9)需要提交资金证明的,建设期不足一年的,资金到位不得低于续建工程合同价款的50%;建设期超过一年的,资金到位不得低于续建工程合同价款的30%项目;
2。施工单位变更的,施工单位在重新申请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变更说明和法人授权委托书;(二)施工许可证正本和副本;(3)安全生产考核证书原件(B,c)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地上、地下管线和建(构)筑物资料传递单原件(表aq-a-2)
(4)施工许可申请表重新填写并盖章;(五)招标管理部门出具的《施工合同解除记录表》;(六)建设单位与原建设单位共同确认的原建设单位已撤出施工现场的声明;(七)变更后的施工合同备案表。
提交变更施工许可证:
1。监理单位变更时,建设单位在申请变更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变更项目的书面申请和法人授权委托书;
(2)施工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3)《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4)《与原监理单位解除合同协议》;(5)《变更后监理合同备案表》。
2。设计单位变更时,建设单位在申请变更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变更项目的书面申请和法人授权委托书;
(2)施工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三)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四)建设单位与设计合同解除协议;(五)变更设计单位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通知书;(六)变更设计单位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项目名称发生变更时,建设单位在申请变更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变更项目书面申请书和法人授权委托书;
(2)施工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
(3)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建筑工程;
(4)变更的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
(5)在建工程还应提交招标管理部门出具的施工监理合同备案表。建筑规模发生变化的,建设单位在申请变更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变更项目的书面申请和法人授权委托书;
(2)施工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三)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乙、丙)原件及地上、地下管线、建(构)筑物资料传递单(表aq-a-2)(施工安全监理备案)变更后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及附件复印件;
(5)房屋装修工程应当取得房屋所有人同意增加装修规模的证明;
(6)需要复核施工图的,提交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通知书;有人防工程的,提交施工图备案通知书;
(7)变更后的施工监理合同备案表;
(8)需要开挖道路的,提交经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的道路开挖、占用证明;
(9)资金证明:增加建设规模的建设期不足一年的,资金到位不低于新签工程合同价款的50%;新增建设规模建设期超过一年的,资金到位不低于新签工程合同价款的30%。施工许可证遗失的,施工单位在申请补发施工许可证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补发申请书和法人授权委托书;
(2)施工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遗失声明书在市级以上报纸上刊登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2)注: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有关单位需注明建设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申请事项、申请理由、建设规模等,信息齐全的,由有关部门核发许可证。如果信息不完整,可以补充和更正。如果您的情况比较复杂,律师协会还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参加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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