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补缴养老保险费后认定视同缴费年限的人员,须先到所在地人社部门对其视同年限进行审定后,再向社保局提出补缴申请。由用人单位填写《补缴养老保险费资格审核表》一式三份,向社保局提交申请补缴期间存在劳动关系证明以及工资收入凭证等材料,社保局对其补缴资格进行审核。
2.达到或超过退休年龄人员的补缴,须先到所在地人社部门进行资格初审后,再到石家庄市人社部门进行资格审定。
3.用人单位整体未参保的补缴,须先按参保登记规定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并为职工办理参保手续。然后,由用人单位向社保局提出书面补缴申请,填写《补缴养老保险费资格审核表》一式三份,提供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补缴人员花名册、年工资发放表、补缴人员劳动合同及本人补缴申请等相关材料上报社保局审核。
4.用人单位未及时为职工办理参保造成应保未保的或者职工参保缴费后中断的补缴,由用人单位填写《补缴养老保险费资格审核表》一式三份,向社保局提交申请补缴期间劳动关系证明以及工资收入凭证等材料。社保局对其补缴资格进行审核。
5.补缴养老保险费的核定。用人单位或本人持《补缴养老保险费资格审核表》或人社部门“达到或超过退休年龄人员补缴养老保险费资格审定表”一式三份,到社保局业务部门办理补缴(趸缴)养老保险费核定手续,打印《参保人员补缴养老保险费核定表》或《参保人员趸缴养老保险费核定表》一式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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