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及时有效处置非法集资,《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明确赋予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组织调查、处置涉嫌非法集资行为的相关手段措施。同时,加大了对非法集资相关责任主体的惩处力度,形成有力震慑。
惩处对象主要包括:
1、非法集资单位和个人;
2、非法集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非法集资协助人;
3、未履行非法集资防范义务的广告经营者和发布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
不同集资对象对非法集资定罪与量刑的影响
不同集资对象对非法集资定罪与量刑的影响法律并未作出明确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九十二条【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非法集资人,是指发起、主导或者组织实施非法集资的单位和个人;
所称非法集资协助人,是指明知是非法集资而为其提供帮助并获取经济利益的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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