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对于探视权的履行拒不执行的,探望权人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对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是该强制措施不能针对子女本人,且法院也不能强制子女跟探望权人见面。
探视权是指法庭授予无生活监护权的父母一方的、对其子女进行经常性看望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八条
对于拒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或者组织,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是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
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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