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统一的征地年产值补偿标准
时间:2023-05-02 18:02:51 44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切实保护农牧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确保社会稳定,确保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对2011年制定的《内蒙古自治区统一征地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综合地价》(以下简称《征地补偿标准》)进行更新并重新公布,将于2018年4月1日生效。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要抓好新征地补偿标准的实施。征地补偿标准是综合补偿标准,是集体土地征收补偿的重要参考依据,是实际征地补偿的最低限额。包括土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补偿(不含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提高对新征地补偿标准重要性的认识,认真组织实施新征地补偿标准。占用基本农田的,按当地最高标准补偿;使用国有土地的,参照公布的标准补偿;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由各地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公布并执行。其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二是要做好新旧征地补偿标准的衔接。各地要认真组织安排征地补偿新标准实施后的工作,进一步加强宣传,积极争取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防止因征地补偿新标准实施引发社会矛盾严格执行征地通知、确认和听证制度,确保新旧征地补偿标准的衔接和顺利过渡,要针对新征地补偿标准实施后可能出现的问题,制定工作方案,建立纠纷处理协调机制。三是土地补偿标准要及时更新。各地要建立土地补偿标准更新制度,按照保障农牧民生活水平不降低、长期生计有保障的原则,逐步提高补偿标准。要根据土地类型变化、土地质量、区位、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及时调整统一的征地年产值标准或征地区综合地价。调整后的征地补偿标准,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告实施。四是加强对新《征地补偿标准》实施的监督管理,征地补偿政策力度大,关系农牧民切身利益。各地要加强对新征地补偿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各级监察、财政、国土资源、农牧业、林业、民政、社保、统计、审计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加强对落实工作的监督检查,防止被征收农牧民的合法权益受到欺诈和侵害。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要加强对各地实施新征地补偿标准的指导,做好有关政策和技术问题的宣传说明,严格控制建设用地审批,遇有重大情况,及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废止《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颁布实施统一的征地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综合地价的通知》(内郑办发[2011]143号)。

2018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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