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信托投资公司从事信托活动时要遵守国家的法律规定,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义务,保障投资者的利益。
《信托公司管理办法》
第四条信托公司从事信托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信托文件的约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四条信托公司管理运用或者处分信托财产,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维护受益人的最大利益。
第二十五条信托公司在处理信托事务时应当避免利益冲突,在无法避免时,应向委托人、受益人予以充分的信息披露,或拒绝从事该项业务。
一、信托投资公司的业务范围
1、受托经营资金信托业务,即委托人将自己合法拥有的资金,委托信托投资公司按照约定的条件和目的,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
2、受托经营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的信托业务,即委托人将自己的动产、不动产以及知识产权等财产、财产权,委托信托投资公司按照约定的条件和目的,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
3、受托经营法律、行政法规允许从事的投资基金业务,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
4、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中介业务。
5、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国债、政策性银行债券、企业债券等债券的承销业务。
6、代理财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
7、代保管业务。
8、信用见证、资信调查及经济咨询业务。
9、以固有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10、受托经营公益信托。
11、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信托投资公司常设组织机构
1,董事会。信托投资公司通常设立董事会,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设董事长、副董事长、常务董事、董事若干人。董事会的主要职责是:
(1)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
(2)聘请总经理,并审批任用总经理提名的副总经理;
(3)决定公司业务方针和计划,并检查执行情况;
(4)听取、审查总经理的工作报告;
(5)审查总经理提出的公司年终财务决算报告。
2,总经理。信托投资公司一般都设总经理,全面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总经理的主要职责是:
(1)组织实施董事会确定的业务方针和计划;
(2)组织公司内部职能部门开展业务,选用工作人员;
(3)审定信托投资项目,负责重大经营业务活动的决策;
(4)代表公司或授权公司有关人员代表公司对外签订业务合同和文件;
(5)向董事会汇报工作,提出年度财务计划。
3,职能部门。根据业务工作需要,本着效益的原则,信托投资公司内部设立若干职能部门,办理各自的业务。通常设立以下各职能部室:办公室、计划财务部、金融部、房地产部、外汇部、证券部、信托部、咨询部、投资部、租赁部、人事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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